索引號 | 016025325-2020-07033 | 簽發日期 | |
發布機構 | 區環保局 | 發文日期 | 2020-12-25 |
名稱 |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E臨渭環罰〔2020〕25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渭南市 生態環境 臨渭 行政處罰 決定書 2020 25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渭南經開區辛市珺璟貨物供應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10594MA6Y3J5E3Y
地址:渭南市臨渭區向陽辦郭壕村
法定代表人:劉曉陽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檢查時,發現渭南經開區辛市珺璟貨物供應部,位于渭南市臨渭區向陽辦郭壕村的磷石膏堆放點,露天堆放的磷石膏,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年10月14日由執法人員惠渭紅、楊維軍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勘察圖》(2020年10月14日由執法人員楊維軍制作,證明現場檢查具體位置);
3、現場影像資料(2020年10月14日由執法人員楊維軍拍攝,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4、《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0月14日由執法人員惠渭紅、楊維軍制作,證明你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5、營業執照(2020年10月14日由郭艦隆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6、由郭艦隆2020年10月14日提供的身份證正反面1張證明調查對象身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渭環臨罰告〔2020〕42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根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基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整罰款。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行:中國銀行渭南分行帳號:9164280018535022
戶名: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科目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贠永強 電 話: 0913-3035513
地 址:臨渭區老城街農園路4號 郵政編碼: 714000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
2020年11月5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附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