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6025325-2020-07034 | 簽發日期 | |
發布機構 | 區環保局 | 發文日期 | 2020-12-25 |
名稱 |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 查封(扣押)決定書 陜E臨渭查(扣)字〔2020〕10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渭南市 生態環境 臨渭 查封 扣押 決定書 2020 10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陜西西科鐵路電氣化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748645933B
地址:臨渭區官道鎮新田村
經營者:李武斌
我局于2020年12月20日23時對你單位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執行重污染天氣Ⅱ級應急響應措施。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年12月20日由執法人員周偉、張華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2月20日由執法人員周偉、張華制作,證明你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3、營業執照(2020年12月20日由杜斌虎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4、
由杜斌武2020年12月20日提供的身份證正反面1張證明調查對象身份;
5、其他相關證據材料(2020年12月20日由張華拍攝取證照片4張,證明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產生污染物的設備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設施、設備存放于你單位,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如你單位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聯系人:贠永強 電話:09133035525
地址:臨渭區老城街農園路4號 郵編:714000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臨渭分局
2020年12月21日